PPWR 2026:數位產品護照如何涵蓋包裝新義務
自2026年8月12日起,EU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法規(PPWR,Regulation (EU) 2025/40)正式適用。本法規在每個成員國具有直接法律效力,無需各國轉置立法。對包裝製造商與進口商而言,第一波義務已相當具體:在包裝上標示識別資訊、提交EU符合性聲明、符合物質限值,以及完成EPR登記。本文將每項義務對應至數位產品護照所承載的資料欄位,並如實說明PPWR的要求範圍。
2026年8月生效的五項義務
- 包裝上的製造商與進口商識別 — 第15條及第18條
- 物質限制 — PFAS及重金屬,第5條
- 每種包裝類型的EU符合性聲明 — 第38/39條及附件七
- EPR登記,涵蓋首次投放市場的每個成員國 — 第44/45條
- 可重複使用包裝系統(適用時)之要求 — 第26條及附件六
(統一包裝標籤——材料組成圖示及分類標誌,第12條——將於2028年8月後施行。)
實際範例:500 ml rPET水瓶
最直接的說明方式是透過真實護照展示。以下是dpp.gs上的即時示範——一款500 ml泉水瓶,由100%再生PET製成。掃描或開啟後,可對照PPWR每項義務如何對應至護照內的欄位。
即時示範護照: dpp.gs/passport/8590001234565
500 ml rPET飲料瓶 · GTIN 8590001234565 · 主包裝
1. 製造商與進口商識別 — 第15條 / 第18條
第15(6)條要求在包裝上或QR碼或其他資料載體上標示製造商名稱、登記商號或商標,以及郵寄地址。第15(5)條另要求標示類型、批次或序號或其他可識別包裝的要素(若尺寸或性質不允許,可附於隨附文件中)。第18條另要求於適用時標示進口商名稱及地址。第15條以編號段落而非字母分點結構呈現。
最後那項要素——「或其他可識別要素」——正是GS1 Digital Link所提供的功能。單一QR碼解析至https://dpp.gs/01/{GTIN},可唯一識別該包裝,並在掃描時顯示製造商資訊欄位。在示範護照中可找到以下資料:
| PPWR欄位 | 護照內容 |
|---|---|
| 製造商名稱(第15(6)條) | Demo Packaging Co. |
| 商標(第15(6)條) | Ice Mountain |
| 郵寄地址(第15(6)條) | Priemyselná 12, 821 09 Bratislava, SK |
| 識別碼(第15(5)條) | GS1 Digital Link 01/8590001234565 |
2. PFAS與重金屬 — 第5條
自2026年8月12日起,食品接觸包裝中單一非聚合物PFAS不得超過25 ppb,非聚合物PFAS總和不得超過250 ppb,總氟含量不得超過50 ppm。此外,鉛、鎘、汞及六價鉻的合計濃度不得超過100 mg/kg。
護照將每項數值以可核查的方式記錄,而非模糊的「合規」聲明:
- PFAS個別 / 總和 / 總氟:0 / 0 / 0 — 無PFAS
- 重金屬總和(鉛+鎘+汞+六價鉻):8 mg/kg — 遠低於100 mg/kg限值
- 不含雙酚:是
稽核員或驗證第19條義務的經銷商可看到實際數值,而非自我申報標誌。
3. EU符合性聲明 — 第38條 / 第39條
每種包裝類型均須附有EU符合性聲明,並以技術文件(附件七)支撐:包裝規格、組成、預定用途、概念設計、製造圖樣及測試報告。製造商須將該文件保存5年(一次性包裝)或10年(可重複使用包裝)。
護照直接連結至符合性聲明,並記錄其評估日期及保存期限——讓文件距架上QR碼僅一步之遙,而非埋藏在電子郵件存檔中。
4. EPR登記 — 第44條 / 第45條
製造商須在每個首次投放包裝市場的成員國向生產者責任計畫登記。這項義務對網路銷售商及跨境經營者影響尤為顯著。護照為每個國家各記錄一筆登記資訊:
| 國家 | 計畫 | 登記號 |
|---|---|---|
| SK | Asekol SK | SK-ASEKOL-2026-0142 |
| CZ | EKO-KOM | CZ-EK-F00321 |
由於資料具備機器可讀性,押金回收或EPR計畫可將每個掃描單位歸屬至正確的已登記製造商——此機制與Sensoneo在九個EU國家運行押金回收系統的運作方式相同。
5. 可重複使用包裝系統 — 第26條
當包裝作為可重複使用品投放市場時,第26條及附件六要求建立完善的收集、回收、清潔及再配送系統,並向消費者提供清晰說明。示範水瓶標示為可重複使用,並附有其押金計畫(斯洛伐克押金回收,€0.15)及回收點URL——正是消費者將瓶子放回循環所需的確切資訊。
標籤上的資訊與QR後方的資訊——哪些必須保留印製
一個常見誤解是DPP可將所有資訊從包裝上移除。事實並非如此。PPWR將資訊區分為必須實體印製在包裝上的部分,以及可在資料載體(QR / Digital Link)後方以數位方式呈現的部分。正確區分兩者,可減少印刷雜亂同時維持合規。
| 資訊項目 | 必須保留在標籤上 | 可透過QR / DPP提供 |
|---|---|---|
| 製造商名稱、商號/商標、郵寄地址(第15(6)條) | 印製於包裝 | ✓ 亦允許透過QR / 資料載體提供 |
| 進口商名稱及地址(第18條) | 印製於包裝 | — |
| 包裝識別碼——類型/批次/序號(第15(5)條) | 印製於包裝 | GS1 Digital Link本身即為識別碼 |
| 材料組成及分類圖示(第12條,自2028年8月起) | 印製於包裝(統一圖示) | 完整明細可透過QR延伸提供 |
| 可重複使用 / 押金標誌(第12條,適用時) | 印製於包裝(統一標誌) | 回收點地圖、計畫詳情可透過QR提供 |
| EU符合性聲明(第38/39條) | — | 透過QR / DPP — 從不要求印製在包裝上 |
| 可回收等級及再生材料含量% | — | 透過QR / DPP |
| EPR登記號(第44/45條) | — | 透過QR / DPP(保存於製造商登記冊中) |
| PFAS / 重金屬測試數值、碳足跡、完整材料重量 | — | 透過QR / DPP |
簡單原則:識別資訊及統一分類標誌必須印製(消費者在垃圾桶旁或稽查員必須無需手機即可讀取);所有屬於文件、測試資料、登記或詳細組成的資訊均可移至QR後方。QR不取代標籤——它承載標籤無法容納的大量資訊,並讓這些資訊保持最新狀態,無需重新印刷。
這能為您做什麼,又不能做什麼
DPP本身無法使您符合PPWR法規——您仍需實際進行PFAS測試、提交符合性聲明,並向EPR計畫登記。其所能做的是將上述所有資訊匯集在單一QR碼後方的機器可讀位置,以便:
- 第15(5)條識別要求由該碼本身滿足;
- 經銷商可在數秒內核實其第19條義務;
- 市場監管機構可立即取得符合性聲明;
- EPR及押金回收計畫可將每個單位歸屬至正確的製造商;
- 以及當2028年第12條標籤規定生效時,材料組成資料已結構化完畢、隨時可用。
重點摘要
- PPWR(Reg. (EU) 2025/40)自2026年8月12日起適用;標籤規定(第12條)於2028年跟進。
- PPWR要求包裝上的識別資訊(第15/18條)及EU符合性聲明(第38/39條)——並非強制要求DPP本身。
- GS1 Digital Link DPP是最佳承載方案:滿足第15(5)條識別要求,可承載第15(6)條製造商詳情,並連結符合性聲明、PFAS資料、EPR登記及材料組成。
- 查看實際運作:即時500 ml rPET水瓶護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