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不是平台的限制,而是法律要求。第 (EU) 2019/1020 號規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,唯有在歐盟設立的經濟營運者對電池負責時,該電池方得投放歐盟市場。第 4 條第 2 項列明可擔任此角色的主體:歐盟製造商、進口商、持有書面授權的授權代表,或訂單履行服務提供者。
依書面委任在歐盟市場上代表您:持有登錄系統中通過驗證的身分、承擔附隨於責任營運者的各項義務,並且是主管機關會找上門的對象。
產品資料。材料、碳足跡、再生材料含量、物質、文件 — 這些就是您的技術文件,沒有別人能代為撰寫。您手上是什麼格式,就拿什麼格式過來。
您的進口商可以持有通過驗證的身分,並單純授權我們擔任 DPP 服務供應商。
產品護照周邊的各種角色經常被混為一談。
生產者責任組織向生產者收取費用,並籌辦廢棄物的收集、處理與回收。這些我們一概不做。第56條第3項下的 EPR 授權代表、各國生產者登記與回收費用,屬於另一種角色、另一套規則,我們不承擔。
我們不是報關意義上的進口商,不辦理通關,也不對您的產品進行評鑑、測試或驗證。技術文件的編製仍由您負責 — 第40條第2項根本不允許委任給代表。
若您同時需要生產者責任組織,我們會在每個相關會員國為您引薦一家。那是您與該組織之間另一份合約。
告訴我們您做什麼產品、要賣到哪裡,我們會把歐盟這一端的要求與費用一併攤開來說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