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不是平台的限制,而是法律要求。第 (EU) 2019/1020 号条例第 4 条第 1 款规定,只有在欧盟设立的经济经营者对电池负责时,该电池方可投放欧盟市场。第 4 条第 2 款列明了可以担任这一角色的主体:欧盟制造商、进口商、持有书面授权的授权代表,或订单履行服务提供商。
依据书面委托在欧盟市场上代表您行事:在登记册中持有经过验证的身份,承担附着于责任经营者的各项义务,并作为主管机关联系的对象。
产品数据。材料、碳足迹、再生材料含量、物质、文件 — 这些是您的技术文件,没有别人能替您编写。您手上是什么形式,就以什么形式交给我们。
您的进口商可以持有经过验证的身份,并且只授权我们作为 DPP 服务提供商。
围绕产品护照的各种角色经常被混为一谈。
生产者责任组织向生产者收取费用,并组织废弃物的收集、处理与回收。这些我们一概不做。第56条第3款下的EPR授权代表、在各国生产者登记册中的注册以及回收费用,属于另一种角色、另一套规则,我们不承担。
我们不是报关意义上的进口商,不办理清关,也不对您的产品进行评定、检测或认证。技术文件的编制仍由您负责 — 第40条第2款根本不允许将其委托给代表。
如果您同时需要生产者责任组织,我们会在每个相关成员国为您引荐一家。那是您与该组织之间的另一份合同。
告诉我们您生产什么、货最终到哪里,我们会把欧盟一侧的要求和费用一条条列清楚。